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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姜成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31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成堂,男,1977年3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无业。2014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成堂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治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成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海信北门港头刘村兴盛人力资源中心门口,盗取被害人张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格爵三阳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无价值鉴定)。2、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中心街中国移动手机店门口,窃取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迅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3、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526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孙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鬼火两轮踏板摩托车(无价值鉴定)。4、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海信北门对面中国移动手机店门口,窃取被害人梁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迅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5、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花园8号楼三单元楼道口,窃取被害人程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鬼火两轮踏板摩托车,后将该车藏匿于港头陈天海花园车棚内。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追缴该摩托车退还失主。6、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龙出阁网吧门口,窃取被害人丛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印有五彩花纹的白色鬼火两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67元。7、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花园1号楼1单元楼前,窃取被害人张某2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鬼火两轮踏板摩托车,后将该车藏匿于港头陈天海花园车棚内。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追缴该摩托车退还失主。当日姜成堂被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姜成堂盗窃七次,涉案款物(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除外)共计价值人民币796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成堂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扣押、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海信北门港头刘村兴盛人力资源中心门口,盗取被害人张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涉案车辆因型号等不详,无法进行价值鉴定。2、2017年2月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街道附近,窃取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两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3、2017年2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526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孙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鬼火两轮踏板摩托车。涉案车辆因型号等不详,无法进行价值鉴定。后被告人姜成堂将涉案车辆变卖销赃。4、2017年2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海信北门附近,窃取被害人梁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迅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5、2017年2月1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花园8号楼附近,窃取被害人程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鬼火两轮踏板摩托车,后将该车藏匿于港头陈天海花园车棚内。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追缴该摩托车退还失主。6、2017年2月1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龙出阁网吧门口,窃取被害人丛某2停放于此的一辆印有花纹的鬼火两轮踏板摩托车。后被告人姜成堂将该车变卖销赃。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67元。7、2017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成堂在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花园1号楼1单元楼前,窃取被害人张某2停放于此的一辆鬼火两轮踏板摩托车,后将该车藏匿于港头陈天海花园车棚内。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追缴该摩托车退还被害人张某2。综上,被告人姜成堂盗窃七次,涉案财物(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除外)共计价值人民币7967元。又查明,公安机关发现有姜成堂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2月20日,公安民警在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中鲁网吧附近将姜成堂抓获,被告人姜成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成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柴某等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1、张某2、陈某、梁某2、孙某、程某、从某陈述;被告人姜成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成堂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成堂有前科,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姜成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成堂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成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旭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