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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甲、卫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卫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587号原告:卫某某,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夏县裴介镇四辛庄村村民,现住该村第二组4巷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峰,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夏县裴介镇小吕村村民,现住该村第四组16巷20号。被告:李某甲,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上,系李某某之父。被告:卫某甲,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上,系李某某之母。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芳,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甲、卫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卫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