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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宗虎与张志年、张晓冬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虎,张志年,张晓冬,魏福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146号原告:王宗虎,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志年,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现住××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晓冬,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魏福元,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宗虎与被告张志年、张晓冬、魏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按期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宗虎撤诉处理。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