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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缠民与被告杨宝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缠民,杨宝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757号原告:杨缠民。被告:杨宝明。原告杨缠民与被告杨宝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缠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缠民负担。审 判 长  杨怀周审 判 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