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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601号申请人:刘千,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交通事故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该案立案前已将款项汇入冀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7)冀118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