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张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张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生于1986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张李军,男,生于1987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石羊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红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李军给付其执行款37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李军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账户余额均为0.00元,其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张李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信息,被执行人张李军长期外出打工未归,行踪不定,其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00元,尚余31000.00元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中止执行。现该案中止执行满两年,被执行人张李军至今仍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