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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元峰与王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元峰,王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1393号原告:俞元峰,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王水平,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俞元峰诉被告王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公告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元峰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元峰负担(已预缴)。审 判 长  梁永青代理审判员  余 廉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甄淑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