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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邢乐禹与王恩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乐禹,王恩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119号原告:邢乐禹。被告:王恩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乐禹诉被告王恩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乐禹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被告王恩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乐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乐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乐禹负担。审判员  蒋中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