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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国园与被告韩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园,韩春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71号原告:周国园,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票市。被告:韩春玲,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票市。原告周国园与被告韩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周国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园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园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国园负担。审判员  王凤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