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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岩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663号原告:龙岩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犀路安置小区微利商品房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5188XD。法定代表人:章耀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秀,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吕海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龙岩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