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执1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邱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7执1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曾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遂巡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邱某某在遂川县某某国际X号楼22层1-2204商品房及在赣州市阳明国际中心X#楼22-11#写字楼的产权异动事项予以冻结。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而该两处房产仍在处置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邱某某在赣州市阳明国际中心X#楼22-11#写字楼(备案合同编号:2015040XXXX号);二、查封被执行人邱某某在遂川县某某国际某号楼22层1-2204商品房(备案合同编号:2014030XXXX);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满生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