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李建明、李思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李建明,李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343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建明。被申请人:李思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建明、李思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在2017年5月19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43号案件的执行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