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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显环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显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121执506号被罚款人:金显环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06233142,性别女,民族汉,住所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金园西路5号。被罚款人金显环在本院执行的(2017)浙1121执506号一案中,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期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显环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本决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应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注:如对单位罚款的,应当将单位名称填写在“被罚款人”栏,并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划掉。批准人:周永平执行人 :尹力杰戴徐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此联附卷青田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17)浙1121执506号被罚款人:金显环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06233142,性别女,民族汉,住所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金园西路5号。被罚款人金显环在本院执行的(2017)浙1121执506号一案中,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期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显环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本决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应将上述款项交付本院。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2017年7月24日此联送达被罚款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