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中晟诚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赖传卓、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晟诚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赖传卓,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584号原告:厦门中晟诚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杏前路144号三号店面。法定代表人:王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传卓,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华,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涯社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邢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中晟诚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传卓、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晟诚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