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民委员会小新寨村民小组诉李斗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民委员会小新寨村民小组,李斗周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9民初183号原告: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民委员会小新寨村民小组,住所地: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民委员会小新寨村民小组。负责人:刀建明,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鼎,男,1943年1月4日出生,住红河县。系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斗周,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住红河县。原告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民委员会小新寨村民小组与被告李斗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民委员会小新寨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民委员会小新寨村民小组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民委员会小新寨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红河县迤萨镇勐龙村民委员会小新寨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王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卓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