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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继胜、刘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继胜,刘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胜,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现祥,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臣,泗水同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继胜因与被上诉人刘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继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