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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慧萍、何淑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慧萍,何淑珍,邓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邓慧萍。被执行人何淑珍。被执行人邓晓东。申请执行人邓慧萍与被执行人何淑珍、邓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慧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淑珍、邓晓东归还垫付款165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邓慧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被执行人何淑珍系其亲生母亲,被执行人邓晓东系其亲弟弟,且同意与被执行人何淑珍、邓晓东自行协商还款事宜,据此要求撤回对本案的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邓慧萍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1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