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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恒雪与刘红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恒雪,刘红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288号原告:赵恒雪,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汪佳欢,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彬,男,199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恒雪诉被告刘红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称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付清赔偿款,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已经了结,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恒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恒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赵恒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