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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伟与董建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董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451-1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64年3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董建勋,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6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建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恢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