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苗伟与韩山峰、张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伟,韩山峰,张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427号原告:苗伟,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住沈丘县。被告:韩山峰,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张素梅,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龙,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6201410759682。原告苗伟与被告韩山峰、张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苗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苗伟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