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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46朱慧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慧栋,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辍学,快递员,住无锡市锡山区,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2015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慧栋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慧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慧栋采用翻窗方式,进入无锡市梁溪区新明西路518号老殷面饭馆,在该店收银桌抽屉内,窃得被害人鲍某、夏某人民币约1500元。2.201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朱慧栋采用拆解门锁方式,进入无锡市梁溪区哥伦布广场8栋203号淮南牛肉汤店内,窃得被害人解某2收银机1台,内有人民币300余元、银行卡等财物。归案后,被告人朱慧栋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慧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鲍某、夏某、解某2的报案、陈述笔录,被告人朱慧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慧栋的网吧上网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的鉴定书、淮南牛肉汤店的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朱慧栋的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慧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慧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慧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慧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慧栋退赔被害人鲍加兵、夏冬英损失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解贵安损失人民币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