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6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被告苏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苏某,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8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负责人:王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被告:徐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被告苏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双石独任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在收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A-01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编号为**)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于2017年7月20日前预交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双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郡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