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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范鹏龙、吴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刚,范鹏龙,吴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86号原告:陈志刚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言,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鹏龙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被告吴珊珊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兴安市。原告陈志刚与被告范鹏龙、吴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丽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