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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韫初与西安高新融鑫农贸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安明德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韫初,西安高新融鑫农贸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安明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王韫初,女,汉族,1939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高新融鑫农贸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明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韫初与被执行人西安高新融鑫农贸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安明德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西安明德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向本院履行本案全部案款86351.97(包含执行费438.7元)。上述款项已退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