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德军、李春花与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李春花,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866号原告:张德军。原告:李春花。被告:黄杰。原告张德军、李春花诉被告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德军、李春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军、李春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军、李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收150元,本院免收。代理审判员 覃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