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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德军、李春花与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李春花,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866号原告:张德军。原告:李春花。被告:黄杰。原告张德军、李春花诉被告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德军、李春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军、李春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军、李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收150元,本院免收。代理审判员  覃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