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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增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秋,北京盛世天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050号申请执行人王增秋(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厂县交警大队民警,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天晟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668XX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1号楼-1至4层102内四层412。法定代表人:马天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增秋与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天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8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盛世天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增秋购车款147500元;同时王增秋向北京盛世天晟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涉案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二、北京盛世天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增秋442500元;三、驳回王增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王增秋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盛世天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权利人王增秋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天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天晟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增秋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天晟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增秋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0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