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民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万华、刘兰琴与白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万华,刘兰琴,白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7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万华,男,1960年3月4日生,现住西安市雁塔。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兰琴,女,1962年1月3日生,住址同上。系孙万华妻子。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俊江,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小刚,男,1968年1月3日生,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凤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万华、刘兰琴因与被上诉人白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万华、刘兰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432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雷 霆审 判 员  秦 越代理审判员  张奋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院印)书 记 员  邓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