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海盐县通元吉星照明电器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海盐县通元吉星照明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24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崔建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彩萍,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盐县通元吉星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通元村顾家场**号。经营者马菊芬。实际经营者朱燕锋,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梨园村墙里**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盐)质监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结。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盐)质监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查明,海盐县通元吉星照明电器厂为2015年4月30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海盐县通元镇通元村顾家场19号,经营者:马菊芬,经营范围: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取暖器制造、加工,至案发未取得嵌入式LED灯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于2016年8月生产的四批嵌入式LED灯具:1.标称:德莱沃LED平板照明灯,浙江吉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海宁格美照明电器厂联合生产,地址:浙江海宁袁花镇谈桥工业区,产品本体上标签涂注:24W,印有合格证,计260台;2.标称:LED平板灯,生产基地:浙江嘉兴海宁市格美照明电器厂,生产地址:浙江嘉兴海宁市袁花镇梨园工业区,涂注:12W,印有合格证,计180台;3.标称:LED平板灯,商标:凌峰奥普,授权商:上海凌峰奥普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商:海盐县百步镇飞宇电子设备厂,产品标签上涂注:12W,计90台;4.标称:OUPPELILED平板灯,生产基地:浙江嘉兴海宁市格美照明电器厂,生产地址:浙江嘉兴海宁市袁花镇梨园工业区,产品本体标签上涂注:8W,计300台,分别经执法抽样,产品经嘉兴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记”、“结构”、“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四个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均为不合格。该四批产品分别采用同一配件、同一工艺生产,标:“德莱沃商标”的24W嵌入式LED灯具销售单价30元;标“OUPPELI”的12W嵌入式LED灯具销售单价17.5元;标“凌峰奥普”的12W嵌入式LED灯具销售单价23元;标“OUPPELI”的8W嵌入式LED灯具销售单价13元。均未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92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经产品认证,在2016年3月至7月期间擅自出厂列入目录的产品货值金额77676元。获违法所得因书面证据不充分未作计算。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综合裁量,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830台,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1月2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中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以及加处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海盐县通元吉星照明电器厂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对于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盐)质监罚字[2016]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人民币55000元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俞朱明审 判 员 金春荣代理审判员 李阿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