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陈勇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原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被执行人陈勇诉讼费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勇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勇名下无相关信息登记;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陈勇有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陈勇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6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