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某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萍,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5民初955号原告罗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罗某母亲。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原告罗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我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归还民间借款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某于2013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于2015年6月法庭调解被告要求延期偿还,并覆盖手印,但至今未还。故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望判如所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庭审中双方的质证意见和庭审发言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6月4日,张磊向罗萍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罗某现金5000元正。欠款人:张某”。又于2015年6月28日在该欠条下方另写明“因本人现在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延期偿还”。以上内容金额及签名处均加盖了手印。因张某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罗某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罗某作为债权人已提交由张某书写的欠条,且对案涉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张某于2015年6月28日要求延期偿还该笔欠款,再次对该债务进行了明确,故对罗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某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