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汉江与帅字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江,帅字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江,男,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1972年4月2日生,职工,住竹溪县。被执行人帅字旗,女,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1985年12月12日生,住十堰市。本院在执行刘汉江依据我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帅字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文书无法送达,经查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