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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汉江与帅字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江,帅字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江,男,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1972年4月2日生,职工,住竹溪县。被执行人帅字旗,女,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1985年12月12日生,住十堰市。本院在执行刘汉江依据我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帅字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文书无法送达,经查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