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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志诚与冷伟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诚,冷伟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诚,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被执行人:冷伟岸,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诚与被执行人冷伟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冷伟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冷伟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冷伟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冷伟岸在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有执行案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冷伟岸在赣州市××××人民法院处的执行案款收入合计人民币17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联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