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焦方平与闫培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方平,闫培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44号申请人:焦方平,女,生于1958年7月13日,汉族,住长清。被申请人:闫培美,女,生于1974年12月23日,汉族,住长清。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07月09日10时30分,闫培美驾驶本人所有的鲁AQ7X**号小型轿车沿万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越前方顺行的焦方平驾驶的电动车时,两车发生刮碰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焦方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闫培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焦方平无事故责任。现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Q7X**号小型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Q7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焦方平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