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军泽与北京汇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泽,北京汇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4819号原告:刘军泽,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北京汇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女,北京汇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刘军泽与被告北京汇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众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泽,被告北京汇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军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汇众公司偿还刘军泽本金10万元;2.诉讼费用由汇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汇众公司是一家在北京成立的商业服务类公司,拥有http://haotougu.com网站、手机好投顾APP客户端炒股软件,并通过网络募集资金投资股票。2015年5月28日,汇众公司通过其员工夸大宣传,让刘军泽做资金借贷融资,在自己开发的平台上投资股票,并宣称有专业指导,风险低利润高,刘军泽分别用两个注册账号(132XXXX****、130XXXX****)向汇众公司平台账户汇入152000元。在操作期间平台交易软件只能买,不能轻易卖出,卖出得通过汇众公司员工才能卖出,使刘军泽损失15万元。2015年12月29日,汇众公司在手机平台发出公告:根据证监部门要求,于9月11日停止配资业务,平台账户现金未能兑现,于2016年1月15日公告被删除,未能兑现刘军泽账户剩余资金110元,汇众公司于2016年10月份把手机APP平台客户信息清除,让刘军泽重新注册绑定银行卡。经刘军泽多次到工商局经侦科查询,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得发放贷款。汇众公司超出了工商局经营范围。汇众公司辩称,刘军泽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只能买不能卖的情况。刘军泽所述的其账户内剩余110元,汇众公司平台显示该账户余额不足1元。根据国家政策,汇众公司并没有超出经营范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好投顾实盘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汇众公司(甲方),刘军泽(乙方)在同意《交易协议》、《好投顾实盘交易规则》、《用户注册协议》后成为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其中,《用户注册协议》约定:当用户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用户按照激活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激活程序后,或用户以其他好投顾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好投顾服务时,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好投顾达成协议。用户承担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届时用户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好投顾对用户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一、协议范围,1、本协议由用户与好投顾的经营者北京汇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二、使用规则,3、用户注册成功后,好投顾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账号及相应密码,该用户账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用户不应将用户的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用户发现用户的账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好投顾。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好投顾不承担任何责任;4、在好投顾平台交易需订立的合同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用户使用用户账户登录好投顾平台后,根据好投顾的相关规则,以用户账户ID在好投顾平台通过点击确认或类似方式签署的电子合同即视为用户本人真实意愿并以用户本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密码等账户信息,用户通过前述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不得以其账户密码等账户信息被盗用或其他理由否认已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或不按照该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交易协议》约定:乙方为好投顾平台上的注册用户。甲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为其合法拥有的自己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顾问(以下简称乙方操盘),各自承担应尽义务,获得相应收益。第二条,账户的开立和移交,第2.2条,乙方操盘前已经注册成为甲方运营的好投顾平台的用户,承诺遵守《好投顾用户注册协议》,乙方在好投顾平台拥有一个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账号和密码由乙方负责保管。该用户账号及相应密码同时也是乙方操盘的账号及相应密码。乙方对该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不应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第三条,操盘合作方式,第3.1条,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将自有资金转账至甲方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并根据在好投顾平台上选择的操盘类型,将相应资金分配至相应的操盘风险保证金账户,甲方相应匹配对应实盘资金由乙方进行操作。第3.2条,在规定的操盘期间内,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在好投顾平台上发布的《好投顾实盘规则》进行操盘交易。为确保操盘资金安全,乙方接受甲方关于投资风险控制的相应措施安排。第3.3条,乙方操盘结束后,甲方对乙方操盘账户进行结算。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乙方。甲方基于对乙方提供的操盘账户,收取相应的账户管理费;如操盘账户实现盈利,操盘账户所有盈利归乙方所有;如操盘账户亏损且亏损额度小于风险保证金,则从保证金中扣除对应亏损额并返还剩余保证金;如操盘亏损且亏损额度大于风险保证金额度,则按照保证金额度计算,甲方保留追偿权利。第四条,乙方操盘应遵守甲方指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具体参见甲方在好投顾平台上发布的《好投顾实盘规则》。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市场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适时调整《好投顾实盘规则》,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在好投顾平台上相应公布的《好投顾实盘规则》。甲乙双方确认《好投顾实盘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条,特别申明,第5.4条,其他风险:由于用户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导致的损失,该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015年6月至9月,刘军泽在好投顾实盘交易平台交纳保证金10万元,由汇众公司进行配资,并由刘军泽操作其注册账户。2015年9月3日,汇众公司在好投顾实盘交易平台发布《配资公告》,其内容包括:“即日起将全面停止配资相关业务;而已有实盘用户最多可延期至20个交易日,到期即不再开放配资功能业务。另:体现与充值均正常进行,不受影响。”投资期间,刘泽军共计亏损97591.57元。诉讼中,刘军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好投顾实盘交易平台只能买入无法轻易卖出。汇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刘军泽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汇众公司提交的刘泽军配资单明细、配资公告、《交易协议》、《好投顾实盘交易规则》、《用户注册协议》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汇众公司与刘军泽采取电子合同方式订立合同。刘军泽在好投顾实盘交易平台注册时对《用户注册协议》《交易协议》表示同意。依据前述协议,汇众公司委托刘军泽为其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顾问,刘军泽在向其注册用户账户内交纳相应保证金后,汇众公司进行配资,并由刘军泽实际操作该账户。据此,刘军泽与汇众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关系。本案中,刘军泽主张汇众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刘军泽未对其诉讼主张充分举证,且即便汇众公司存在前述情形,也不能认定汇众公司与刘军泽之间的合同无效。综上,本院认为,二者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刘军泽就其主张的未能卖出账户内股票系由于汇众公司原因之主张内容进行充分举证,本院不予采信。另外,结合《交易协议》相关约定内容,如果操盘账户盈利,则操盘账户实现的所有盈利归刘泽军本人所有;如果操盘账户亏损,当亏损额度小于风险保证金时,则从保证金中扣除对应亏损额并返还剩余保证金,当亏损额度大于风险保证金时,则根据保证金额度计算,汇众公司保留追偿权利。刘军泽对配资账户进行操作,亏损金额为97591.57元,则汇众公司从刘军泽交纳的10万元保证金中扣除对应部分后,应向其返还剩余保证金。故对于刘军泽诉讼请求的相应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汇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军泽返还2408.43元;二、驳回原告刘军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念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鑫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