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涛与王云剑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王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孙涛,男,汉族,1982年10月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号。被执行人王云剑,男,汉族,1976年4月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道世四路委**组。申请执行人孙涛与被执行人王云剑公证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虽有财产被本院查封,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拍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德证字第49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