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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蔡永刚、朱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刚,朱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蔡永刚,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朱华刚,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蔡永刚与被执行人朱华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蔡永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华刚向申请执行人蔡永刚支付工资款36800元,支付逾期利息11699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元、执行费440元,以上款项共计48944元。但被执行人朱华刚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华刚的银行存款489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