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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卫亮与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卫亮,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兴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370号原告:包卫亮,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4188XD。法定代表人:葛昌雨。被告:浙江省三门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海游沙田洋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222000067。法定代表人:蒋正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包卫亮与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包卫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卫亮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包卫亮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