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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代理人刘志英,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峰。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82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朝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