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东、张海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东,张海婷,陈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东,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张海婷,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陈建勇,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东、张海婷、陈建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3月15日,���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2、2017年3月,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3、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东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处置并要求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4、2017年7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一直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一直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