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文权、钱全民等与朱松松、颜娟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文权。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全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其清。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松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娟娟。上诉人钱文权、钱全民、闻其清、李美兰因与被上诉人朱松松、颜娟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文权、钱全民、闻其清、李美兰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文权、钱全民、闻其清、李美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红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