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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于某、林坤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林坤地,余小凤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法定代理人于辰生,男,1976年12月29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坤地,男,1983年3月20日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余小凤,女,1984年11月11日生,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将案款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方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德海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