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于某、林坤地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林坤地,余小凤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法定代理人于辰生,男,1976年12月29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坤地,男,1983年3月20日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余小凤,女,1984年11月11日生,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将案款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方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德海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