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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清田与杨爱刚、刘建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田,杨爱刚,刘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88号申请执行人王清田,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爱刚,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建雄,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清田与被执行人杨爱刚、刘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爱刚、刘建雄偿还申请人王清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9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040元、保全费3520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清田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9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永平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4日评议地点:神木市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代理审判员:陈会军、孟坤记录人:邱永平评议如下:陈会军:本院在执行王清田与被执行人杨爱刚、刘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爱刚、刘建雄偿还申请人王清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9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040元、保全费3520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清田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988号案件的执行。张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终结。孟坤: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2017)陕0821执恢988号案件的执行。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