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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英菊与郑增山、蔡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英菊,郑增山,蔡连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3179号原告:林英菊,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郑增山,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蔡连秋,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英菊与被告郑增山、蔡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林英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英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林英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