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英菊与郑增山、蔡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英菊,郑增山,蔡连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3179号原告:林英菊,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郑增山,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蔡连秋,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英菊与被告郑增山、蔡连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林英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英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林英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