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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韩俊辉与石河子开发区融合鑫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魏晓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辉,石河子开发区融合鑫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魏晓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693号原告:韩俊辉,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石河子开发区融合鑫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北五路47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昌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晓溪,女,出生年月不详,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韩俊辉诉被告石河子开发区融合鑫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魏晓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韩俊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俊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辉撤诉。审 判 长  焦红梅人民陪审员  董 慧人民陪审员  董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