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690王锋与朱美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朱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王锋,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朱美英,女,194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王锋与朱美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美英未履行本院(2017)苏06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美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160.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