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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巨方木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巨方木材经营部,陈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号(湖景花园*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合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中柱,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洪山巨方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竹木市场A区**号。经营者:张大无,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自军,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再审申请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巨方木材经营部、陈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严怀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樊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华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