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异30号案外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利,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帅,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阳,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杰,男,196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2015)长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范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的同业存款人民币2775万元的查封。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