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某犯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29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7)晋11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海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