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某与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930号原告:曾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甘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被告:李某,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以其起诉主张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蒙立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雪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