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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汾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任杰与赵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杰,赵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汾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任杰。被执行人赵德川,山西省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汾阳市人民法院(2013)汾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德川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25元和执行申请费1055元,共计79780元。但被执行人赵德川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德川在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吕梁汾阳市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德川在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吕梁汾阳市支行的账户的存款797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云彪 更多数据: